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EN
本標準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 EN
醫療給付分門診及住院診療。
前項醫療給付,得由保險人委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辦理。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時,應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療;其所發生之醫療費用,由保險人支付予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被保險人不得請領現金。
前項診療範圍、醫療費用之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除準用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外,由保險人擬訂,並會商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