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EN
第 1 條
本標準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
EN
第 38 條
醫療給付分門診及住院診療。
前項醫療給付,得由保險人委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辦理。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時,應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療;其所發生之醫療費用,由保險人支付予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被保險人不得請領現金。
前項診療範圍、醫療費用之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除準用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外,由保險人擬訂,並會商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