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 EN
本辦法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 EN
參加勞工保險之職業災害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終止勞動契約並退保者,得以勞工團體或保險人委託之有關團體為投保單位,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不受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勞工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其加保資格、投保手續、保險效力、投保薪資、保險費負擔及其補助、保險給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