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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罹患職業病者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辦法 EN
本辦法依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 EN
被保險人退保後,經診斷確定於保險有效期間罹患職業病者,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
前項得請領失能給付之對象、職業病種類、認定程序及給付金額計算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