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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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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
EN
第 9-1 條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由原投保單位為其辦理參加普通事故保險,至符合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
前項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險給付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