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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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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EN
第 1 條
本準則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
EN
第 27 條
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以下簡稱職業傷病),而發生醫療、傷病、失能、死亡或失蹤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得依本法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遭遇職業傷病,於保險效力停止之翌日起算一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疾病之醫療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或死亡給付。
第一項職業傷病之職業傷害類型、職業病種類、審查認定基準、類型化調查審查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