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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年資保留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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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年資保留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
EN
第 76 條
被保險人於轉投軍人保險、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時,不合請領老年給付條件者,其依本條例規定參加勞工保險之年資應予保留,於其年老依法退職時,得依本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標準請領老年給付。
前項年資之保留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