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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植物檢疫物違規輸入之情節輕微認定及減免處罰標準 EN
本標準依植物防疫檢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植物防疫檢疫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 EN
未申請檢疫而應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或前條規定處罰,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予處罰。
前項情節輕微之認定及減免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