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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藥代噴技術人員訓練辦法
本辦法依農藥管理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農藥管理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23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代噴農藥之業者,應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
前項業者,應置經農藥使用訓練合格之技術人員實施代噴業務;其訓練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