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農藥許可證申請及核發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農藥許可證申請及核發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農藥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農藥管理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23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6 條
農藥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五年,於期滿前六個月內,得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每次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五年。
前項申請展延,得免農藥標準規格之檢驗。
經核准登記屆滿十五年之農藥,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算五年後,其申請許可證展延時,應重新檢附毒理試驗資料,依第十條規定辦理。但申請該農藥核准登記時已檢附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農藥許可證之申請、核發、補發、換發、展延、登記事項變更之程序及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