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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藥檢查辦法
本辦法依農藥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農藥管理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23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主管機關得派農藥檢查人員,進入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之營業場所、倉庫及製造、加工或分裝場所檢查,並得令其提出業務報告。
前項所定農藥檢查之事項、抽驗、複驗、執行封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