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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取締或舉發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獎勵辦法
本辦法依野生動物保育法(以下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野生動物保育法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 EN
為保育野生動物得設置保育警察。
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團體得置野生動物保育或檢查人員,並於野生動物保護區內執行稽查、取締及保育工作有關事項。必要時,得商請轄區內之警察協助保育工作。
執法人員、民眾或團體主動參與或協助主管機關取締、舉發違法事件者,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其獎勵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