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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業部陸域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設置辦法 EN
本辦法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野生動物保育法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 EN
中央主管機關為保育野生動物,設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之委員為無給職,其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其中專家學者、民間保育團體及原住民等不具官方身分之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