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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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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計畫審查收費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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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水土保持計畫審查收費標準
第 1 條
本標準依水土保持法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水土保持法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
EN
第 14-1 條
主管機關依第十二條規定審核水土保持計畫或水土保持規劃書,應收取審查費;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依第十二條規定擬具之水土保持計畫、水土保持規劃書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其內容、申請程序、審核程序、實施監督、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之發給與廢止、核定施工之期限、開工之申報、完工之申報、完工證明書之發給及水土保持計畫之變更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