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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法第三十一條情節輕微及減免處罰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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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法第三十一條情節輕微及減免處罰標準
第 1 條
本標準依農田水利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農田水利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22 日 )
EN
第 31 條
有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前條第四款、第五款所定情形之一,其情節輕微者,得先令其限期改善,已改善完成者得減輕或免予處罰。
前項情節輕微之認定、減輕或免予處罰之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