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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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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選舉罷免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以下簡稱本通則)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第 17 條
具選舉權之會員年滿二十三歲,其會員資格持續一年以上,得登記為會務委員候選人。
前項會務委員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之登記、資格審查程序、罷免之提議、連署、程序、成立要件、投票與開票、公告、爭議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