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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考核獎懲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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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考核獎懲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以下簡稱本通則)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第 37 條
農田水利會會長或會務委員於任期內有下列情事者,應予撤職:
一、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二、犯詐欺、侵占、背信及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或未執行易科罰金。
四、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但因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不在此限。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農田水利會會長、會務委員考核獎懲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