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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大法官解釋(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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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舊制)
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EN
第 1 條
農田水利會以秉承政府推行農田水利事業為宗旨。
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
1.
解釋字號:
釋字第 467 號
解釋日期:
民國 87 年 10 月 22 日
解釋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施行後, 省為地方制度層級之地位仍未喪失,惟不再有憲法規定之自治事項,亦不 具備自主組織權,自非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符合上開憲法增修條 文意旨制定之各項法律,若未劃歸國家或縣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之事項,而 屬省之權限且得為權利義務之主體者,於此限度內,省自得具有公法人資 格。 總統府公報 第 6249 號 9-23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