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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為增進農民福利及農業發展,特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設置農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同條第三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農業發展條例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 EN
為因應未來農業之經營,政府應設置新臺幣一千五百億元之農業發展基金,以增進農民福利及農業發展,農業發展基金來源除捐贈款外,不足額應由政府分十二年編列預算補足。
前項捐贈,經主管機關之證明,依所得稅法之規定,免予計入當年度所得,課徵所得稅,或列為當年度費用。
中央主管機關所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應為農民之福利及農業發展之使用,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預算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 EN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