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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下水水質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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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業科技園區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下水水質標準
第 1 條
本標準依下水道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下水道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23 日 )
EN
第 25 條
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下水水質標準,由下水道機構擬訂,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下水道用戶排洩下水,超過前項規定標準者,下水道機構應限期責令改善;其情節重大者,得通知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