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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驗證農產品標章管理辦法
本辦法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 EN
農產品經依本法驗證合格者,始得使用驗證農產品標章,或以驗證農產品名義販賣、標示、展示或廣告。
前項驗證農產品標章之規格、圖式、製作、使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