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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保險合格勘損人員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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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業保險合格勘損人員管理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農業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農業保險法
(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 )
EN
第 21 條
辦理農業保險損失認定之勘損人員,應符合主管機關規定之資格或參加主管機關指定機構辦理之訓練,並取得合格證書。
依前項規定取得合格證書之勘損人員名單,由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公開於資訊網路。
主管機關應建立農業保險事故之勘查原則,必要時應協助辦理損失程度認定相關事宜。
第一項勘損人員之資格、訓練、合格證書之取得、人才資料庫建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