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豬隻死亡保險強制投保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本辦法依農業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二項及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農業保險法 (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 ) EN
農業保險得視政策目的及農、林、漁、牧個別產業政策需求,採全部或部分強制投保、自願投保方式辦理;強制投保對象未依規定投保者,主管機關得不給予或酌減與該保險標的相關之補助、補貼、獎勵、輔導、救助等相關措施。
前項強制投保之標的、範圍、對象、對強制投保對象未依規定投保得採取之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得對要保人投保農業保險之保險費予以補助;其補助比率,得依保險標的及險種而定,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以百分之七十五為上限;施行後第六年起,以百分之六十為上限,但屬強制投保者,不在此限。
主管機關得視保險標的、險種、保險費補助之對象及比率,調整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之現金救助額度。
第一項保險費補助之對象、比率、額度、申請程序、核發、補助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