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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香蕉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本辦法依農業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第二項及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農業保險法 (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 ) EN
主管機關得選定保險標的,於特定地區及期間試辦農業保險,並視試辦結果將其納入全面推動之品項。
前項農業保險試辦之方式、被保險人資格、範圍、繳費方式與其效力、投保金額、保險種類、給付項目、審查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得對要保人投保農業保險之保險費予以補助;其補助比率,得依保險標的及險種而定,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以百分之七十五為上限;施行後第六年起,以百分之六十為上限,但屬強制投保者,不在此限。
主管機關得視保險標的、險種、保險費補助之對象及比率,調整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之現金救助額度。
第一項保險費補助之對象、比率、額度、申請程序、核發、補助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