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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
本辦法依農業保險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農業保險法 (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 ) EN
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辦理下列業務:
一、農業保險之再保險、危險承擔及分散事宜。
二、基金收入及資金運用事宜。
三、農業保險資料庫之建置及維護。
四、勘損人員教育訓練與人才資料庫之建立及管理,並得接受保險人委託辦理勘損事宜。
五、農業保險之教育推廣及宣導。
六、農業保險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協助、諮詢及申訴之管道建立。
七、其他農業保險業務相關事項之推動。
前項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之捐助章程、資金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