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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全國農業金庫國內分行管理辦法
本辦法依農業金融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六條準用銀行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銀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銀行增設分支機構時,應開具分支機構營業計劃及所在地,申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核發營業執照。遷移或裁撤時,亦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銀行設置、遷移或裁撤非營業用辦公場所或營業場所外自動化服務設備,應事先申請,於申請後經過一定時間,且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表示禁止者,即可逕行設置、遷移或裁撤。但不得於申請後之等候時間內,進行其所申請之事項。
前二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農業金融法 (民國 106 年 01 月 18 日 ) EN
全國農業金庫之管理,準用銀行法第五條至第八條之一、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至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前段及第四項、第四十四條之一、第四十四條之二、第四十五條之一、第四十五條之二、第四十七條之一之信用卡業務、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之一至第六十二條之九、第六十三條之一至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之一、第七十二條之二、第七十四條至第七十六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