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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農業金庫執照費收費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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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全國農業金庫執照費收費標準
第 1 條
本標準依農業金融法第二十六條準用銀行法第六十條規定訂定之。
銀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60 條
(刪除)
農業金融法
(民國 106 年 01 月 18 日 )
EN
第 26 條
全國農業金庫之管理,準用銀行法第五條至第八條之一、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至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前段及第四項、第四十四條之一、第四十四條之二、第四十五條之一、第四十五條之二、第四十七條之一之信用卡業務、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之一至第六十二條之九、第六十三條之一至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之一、第七十二條之二、第七十四條至第七十六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