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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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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部門執勤犬照護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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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政府部門執勤犬照護管理規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動物保護法第六條之二規定訂定之。
動物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19 日 )
EN
第 6-2 條
各政府部門之檢疫犬、緝毒犬、警犬、搜救犬或國防軍犬,其每周工時、服務年限、終老送養與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