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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沿近海白帶魚產銷輔導及漁船運搬作業辦法
本辦法依漁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規定訂定之。
漁業法 (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 EN
為保障漁業安全及維持漁區秩序,主管機關應辦理左列事項:
一、興建及維護漁港與漁業公共設施。
二、配置巡護船隊,實施救護、巡緝及護漁工作。
三、設置漁業通訊電臺。
四、設置信號臺、標識桿及氣象預報系統等安全設備。
五、訂定漁場及漁船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
六、應請國防部及有關單位給予必要之協助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