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鮪延繩釣漁船赴台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作業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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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漁船赴台日漁業協議適用海域作業管理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漁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及第五十四條第五款規定訂定之。
漁業法
(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
EN
第 37 條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對各特定漁業之漁船總船數、總噸數、作業海域、經營期間及其他事項,予以限制:
一、水產資源之保育。
二、漁業結構之調整。
三、國際漁業協定或對外漁業合作條件之限制。
第 54 條
為保障漁業安全及維持漁區秩序,主管機關應辦理左列事項:
一、興建及維護漁港與漁業公共設施。
二、配置巡護船隊,實施救護、巡緝及護漁工作。
三、設置漁業通訊電臺。
四、設置信號臺、標識桿及氣象預報系統等安全設備。
五、訂定漁場及漁船作業應行遵守及注意事項。
六、應請國防部及有關單位給予必要之協助及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