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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繁殖養殖管理規則
本規則依漁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漁業法 (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 EN
陸上魚塭養殖漁業之登記及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環境適合發展養殖漁業或現有魚塭集中區域,得規劃設置養殖漁業生產區;其設置及管理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水產動植物涉及基因轉殖者,應完成田間試驗及生物安全評估,始得推廣利用;其基因轉殖水產動植物田間試驗及繁、養殖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