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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漁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為促進漁業發展,特依漁業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設置漁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同條第二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漁業法 (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 EN
為促進漁業發展,政府應設置漁業發展基金;其基金數額,由主管機關報經行政院核定後,編列預算撥充之。
漁業發展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預算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 EN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