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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獎勵補助辦法
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三項及第九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文化資產保存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本法所稱公有文化資產,指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及其他公法人、公營事業所有之文化資產。
公有文化資產,由所有人或管理機關(構)編列預算,辦理保存、修復及管理維護。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予以補助。
前項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專款辦理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之調查、採集、整理、研究、推廣、保存、維護、傳習及其他本法規定之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