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
本辦法依森林法第十七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森林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 ) EN
為維護森林生態環境,保存生物多樣性,森林區域內,得設置自然保護區,並依其資源特性,管制人員及交通工具入出;其設置與廢止條件、管理經營方式及許可、管制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