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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保安林經營準則 EN
本準則依森林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森林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 ) EN
保安林之管理經營,不論所有權屬,均以社會公益為目的。各種保安林,應分別依其特性合理經營、撫育、更新,並以擇伐為主。
保安林經營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