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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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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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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森林遊樂區設置管理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森林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森林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 )
EN
第 17 條
森林區域內,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得設置森林遊樂區;其設置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森林遊樂區得酌收環境美化及清潔維護費,遊樂設施得收取使用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