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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檢查及檢驗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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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產品檢查及檢驗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
EN
第 13 條
依前條規定執行檢查或檢驗之人員,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在販賣場所抽取之樣品應給付價款;其檢查、檢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之檢查或檢驗,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法人、團體或個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