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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
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農業發展條例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 EN
農民自願結合共同從事農業經營,符合一定條件者,得組織農業產銷班經營之;主管機關並得依其營運狀況予以輔導、獎勵、補助。
農業產銷班之設立條件、申請程序、評鑑方式、輔導、獎勵、補助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