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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業發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
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八條及漁業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農業發展條例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 EN
農業實驗、研究、教育及推廣人員對農業發展有貢獻者,主管機關應予獎勵;其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漁業法 (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 EN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獎勵:
一、改良設備,有益於漁業安全及救護者。
二、改進漁船、漁具、漁法或水產品加工方法,著有成績者。
三、興辦水產教育,或從事水產研究,著有成績者。
四、開發水產資源,有利於漁業發展者。
五、其他對於漁業發展有重大貢獻者。
前項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