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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糧商管理規則 EN
本規則依糧食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糧食管理法 (民國 108 年 07 月 17 日 ) EN
經營糧食業務,應向主管機關辦理糧商登記後,始得為之。
兼營小規模糧食零售業每日庫存在主管機關規定數量以下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第一項糧商登記之申請文件與程序、營業之項目與限制、應辦理變更登記之事項、程序與期限、廢止登記之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