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農業部執行疫後強化農業韌性及農漁民協助措施辦法
本辦法依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前條各款項目之執行方式、得委託或委辦事項、期間、基準、金額、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前條第十款普發現金之發放相關業務,得不適用政府採購法招標、決標之規定。
依本條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現金、補貼、補助及其他給與,免納所得稅。
依本條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現金、補貼、補助及其他給與,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