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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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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農業發展條例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
EN
第 39 條
依前二條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田賦者,應檢具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向該管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認定標準,前項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申請、核發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