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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
本辦法依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長期照顧服務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 EN
提供第十條至第十三條規定之長照服務者,得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簽約為長照特約單位;長照特約單位之申請資格、程序、審查基準、特約年限、續約條件、不予特約之條件、違約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