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補充訓練辦法
本辦法依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長期照顧服務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 EN
個人看護者,應接受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訓練。
於本法施行後初次入國之外國人,並受僱於失能者家庭從事看護工作者,雇主得為其申請接受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補充訓練。
前項補充訓練之課程內容、收費項目、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