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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
本標準依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長期照顧服務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 EN
長照機構之申請要件、設立標準、負責人資格,與其設立、擴充、遷移之申請程序、審查基準及設立許可證明應記載內容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原住民族地區長照機構之設立及人員配置,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長照機構應設置業務負責人一人,對其機構業務負督導責任。
前項業務負責人應為專任,其資格及其兼任職務情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