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為辦理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工作,特依菸害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設置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同條第二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菸害防制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 EN
菸品製造業、菸品輸入業、廣告業、傳播媒體業者或廣告委託人以外之人,違反第十二條各款促銷或廣告方式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預算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 EN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