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菸品資料申報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菸品資料申報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菸害防制法(以下稱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菸害防制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
EN
第 11 條
菸品製造及輸入業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菸品之下列資料:
一、成分、添加物及其相關毒性資料。
二、排放物及其相關毒性資料。
前項申報資料,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主動公開,並得派員取樣檢查(驗)或要求提供原始檢驗紀錄或其他相關資料;製造及輸入業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二項應申報資料之內容、時間、程序、檢查(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