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戒菸服務補助辦法
本辦法依菸害防制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菸害防制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 EN
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醫事機構及公益團體提供戒菸服務,並得予以補助。
各級主管機關得對前項績優醫事機構及公益團體予以獎勵。
第一項受指定醫事機構、公益團體之資格、得辦理之服務範圍、補助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