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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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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分期繳納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以下稱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全民健康保險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36 條
有經濟上之困難,未能一次繳納保險費、滯納金或應自行負擔之費用者,得向保險人申請分期繳納,或依第九十九條之規定申請貸款或補助;保險人並應主動協助之,必要時應會同社政單位或委託民間相關專業團體,尋求社會資源協助。
前項申請之條件、審核程序、分期繳納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保險人擬訂,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