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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照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健康照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 1 條
為落實全民健康保險制度,加強國民衛生保健、照顧弱勢族群之醫療照護
,提供國民健康照護保障,特設置健康照護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
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預算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
EN
第 21 條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