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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受託辦理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費用償付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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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受託辦理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費用償付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九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全民健康保險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94 條
被保險人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者,其因職業災害事故所發生之醫療費用,由職業災害保險給付。
保險人得接受勞工保險保險人之委託,辦理職業災害保險之醫療給付事宜。
前項職業災害保險醫療給付委託之範圍、費用償付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勞工保險主管機關定之。